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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|“鲟”游国门——鲟鱼出口指南

鲟鱼是现存起源最早的脊椎动物之一,通常所说的鲟鱼是指隶属于硬骨鱼纲、辐鳍亚纲、软骨硬鳞总目、鲟形目的鱼类,是鱼类中最原始的类群之一,它起源于亿万年前的白垩纪时期,素有水中“熊猫”之称。世界上现存1目2科7属27种,仅分布于北半球,我国自然水域分布的鲟鱼有8种。


古人云:


“鱼之味,乃百味之味;食之鱼,百味无味。”


鲟鱼又称鲟龙鱼、鳇鱼,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,早在西周时期就被人们当做秋冬进补的美食。鲟鱼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,其肉质丰厚,细嫩多脂,肉味鲜腴,营养丰富。鲟鱼卵就是大名鼎鼎的鱼子酱,其味道鲜美,富含维生素A、B、D和钙、磷、铁、氨基酸等物质。



传说中的龙筋,就是鲟鱼介于软骨与硬骨之间的脊髓。鲟鱼龙筋羹,在清朝曾是专供皇帝享用的贡品,其富含蛋白质和高度不饱和脂肪酸,口感清脆。



近年来,鲜活鲟鱼海外市场需求旺盛,出口量逐年递增。小编整理了鲟鱼出口通关流程,来了解一下吧!



注册登记

依据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,对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、加工、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,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、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。



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、中转场注册登记条件:


(一)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,无工业、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,场区布局合理,分区科学,有明确的标识;

(二)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,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;

(三)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、包装、防疫、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、设备和材料;

(四)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、包装、防疫、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、废弃物和废水处理、人员管理、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;

(五)配备有养殖、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,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,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;

(六)中转场的场区面积、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。



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、中转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:


(一)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,如隔离墙、网、栅栏等;

(二)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,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,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;

(三)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;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;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。



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、中转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:


(一)养殖、中转、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;

(二)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,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。



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了。企业登录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(平台地址: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(网址:http://pre .chinaport.gov.cn/car)向海关提出网上申请,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。经考核评审合格后,方可获得出口资质。


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

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


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

http://pre .chinaport.gov.cn/car


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、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包括:


• 注册登记申请表;

• 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(包括场区全貌、场区大门、养殖池及其编号、药品库、饲料库、包装场所等);

• 废弃物、废水处理程序;

• 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疫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,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。


出口申报

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

录入出口申报信息

https://new.singlewindow.cn/#/


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、中转场所在地海关受理企业出口申报,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供货证明、合同等相关单证。


特别注意:

鲟形目(Acipenseriformes)所有物种均已列入CITES保护物种名录,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需提前办理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,方可出口。


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

海关按照下列依据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:


(一)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、强制性标准;

(二)双边检验检疫协议、议定书、备忘录;

(三)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;

(四)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。



属地海关受理出口申报后,还会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《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》,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、日常监管记录、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,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。


关员对出口鲟鱼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


检疫出证及处理

经检验检疫合格的,出具《动物卫生证书》。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。


关员实施现场监装


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,签发《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》,不予出口,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。


口岸受理及查验

启运地海关与离境口岸海关不一致时,实施口岸查验制度。


(一)口岸受理


离境口岸海关受理出境申报,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启运地海关出具的《动物卫生证书》及相关资料。


(二)口岸查验


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,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,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,货证相符、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;需在离境口岸换水、加冰、充氧、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,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,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,核对货证相符,临床检查无异常的,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。


监督管理

海关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、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制度。海关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安全风险监控,企业应建立自检自控体系,对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。



END

素材来源:重庆海关动植处 涪陵海关

供稿:高辉 杨程成

编辑:王磊 易瑾

投稿邮箱:lich_ta@qq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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